bv伟德官方网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(修订)
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,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和行政办公等活动的顺利进行,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,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
第一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,应予赔偿。
(一)违反操作规程,造成固定资产损坏。
(二)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或拆卸固定资产致损。
(三)工作丢失、指导错误、纠正不及时或保管、使用不当造成损坏。
(四)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。
(五)属于个人领取、保管、借用的便携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坏或丢失。
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,经过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鉴定,确实难以避免的,可不赔偿。
(一)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(如:仪器的检修、试运行等),使损坏属不可预见;
(二)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质量问题(如:缺陷、老化等)造成的损坏;
(三)由于其它客观原因(如:停电、停水、外接电源故障等)造成的意外损坏、损失。
第三条 被盗、抢固定资产,由保卫处或公安局出具报案记录,可不赔偿。
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
第四条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丢失、损坏的固定资产,依据如下赔偿办法赔偿:
仪器设备使用不足1年,按原价的95%赔偿;
仪器设备使用1-2年,按原价的80%赔偿;
仪器设备使用3-5年,按原价的60%赔偿;
仪器设备使用6-10年,按原价的40%赔偿;
仪器设备使用11-20年,按原价的20%赔偿;
仪器设备使用21年以上,按原价的5%赔偿。
第五条 损坏、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,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。
第六条 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
使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赔偿金额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批准,书面通知当事人,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将赔偿款交到财务处,三个月内执行完毕。对无故拖延,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,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书面通知财务处,从当事人的绩效工资中先行扣除。所交赔偿款专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。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相关文字材料(事故报告、当事人检查、系部及处室处理意见等)及缴款凭据办理固定资产盘亏手续,上级批复后注销实物账。
第七条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,应参照第四条予以赔偿。学生拒不缴纳或逾期没能付清赔款者,三个月内所在系部写出书面报告及赔偿金额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,每年6月上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汇总情况上报财务处,学生缴清赔偿款后方可毕业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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